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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水质污染处置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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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5-01-20

许昌市自来水总公司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处置应急预案


       1.适用范围

       凡属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涉及本公司各水厂取水口(含备用)和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突发性、持续性污染事件,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水厂正常生产和供水水质安全,以及在水源遭受突发性和持续性污染后本公司的处置行为,均适合本预案。


        2.污染级别

        饮用水源水质污染:指各水厂取水口(含备用)和水源地发生突发性、持续性的生物性、化学性、毒理性污染,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在运输、使用、装卸和车船交通事故中泄漏而影响水源水质的突发性事故,水源水质指标超过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建设部CJ/T206-2005《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建设部CJ3020-93《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之水源水质要求(上述国家和行业标准统称《标准规范》,并以最新版本为准),水厂工艺不能完全处理或者经水厂处理后带来其它有害附产物。

         按照水源污染的程度和影响严重性,饮用水源污染分三级:一般(Ⅲ级) 、重大(Ⅱ级)、特大(Ⅰ级)

        2.1.一般(Ⅲ级) 污染

        当取水口原水监测项目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浓度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Ⅲ类水体标准之间或者超过《标准规范》规定的水源水质要求,但经过水厂常规净水处理后出厂水质能达标,或小范围超标,基本不影响水质安全的;

        2.2.重大(Ⅱ级) 污染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污染:

        2.2.1.取水口原水监测项目中有一项(含)以上浓度处于在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Ⅳ类水体标准之间或者超过《标准规范》的水源水质要求,水厂强化常规净水处理后出厂水质虽能基本达标,但其残留含量或附产物对居民身体健康、工农业产品、输配水管道和水质等构成危害,影响居民饮水安全的;

        2.2.2.局部的藻类、红虫(摇蚊幼虫)等微生物爆发,藻类计数突破500万个/升或藻毒素接近超标,影响制水工艺正常运行;

        2.2.3.水体受到污染,取水口(含贴沙河、珊瑚沙水库) 周边出现少量的死鱼;

        2.2.4.水源污染,小群体(10人以下)使用自来水后出现不适症状。

        2.2.5.水源亚硝酸盐氮指标超过0.15mg/L;

        2.2.6.其它突发性事故,对水源水质安全间接构成威胁,使城市正常供水水质受到较大影响和潜在危害;

        2.3.特大(Ⅰ级)污染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污染:

        2.3.1.当取水口原水水质有一项(含)以上指标严重超过《标准规范》的水源水质要求,浓度超过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水体标准,水厂强化常规净水处理后其残留浓度含量仍达不到饮用水水质标准或者其含量对居民身体健康、工农业产品、输配水管道和水质等构成威胁,不能保证居民终身饮水安全的;  

        2.3.2.大面积和区域性的藻类、红虫(摇蚊幼虫)等微生物爆发,藻类计数突破1000万个/升或藻毒素超标,藻类等微生物严重影响制水工艺正常运行和出厂水质量;

        2.3.3.水体受到严重污染,取水口 (含贴沙河、珊瑚沙水库)出现大量死鱼;

        2.3.4.上下游有大量高浓度污水直接进入到取水口;

        2.3.5.水源污染而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对环境造成重大危害;

        2.3.6.人群出现中毒症状、群体用户出现不适症状(10人以上);

        2.3.7.水源保护区内和附近水域、陆域内有毒有害物质大量泄漏(翻车、翻船等);

        2.3.8.水源受到人为故意性破坏或过失性严重污染;

        2.3.9.因其它突发性事故,对水源水质安全直接构成威胁,使城市正常供水受到重大影响。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组织机构

        建立总公司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任副组长,组员由其他分管副总经理、生产处、水质监测站、总工程师办公室、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供水管理处、计划处、综合管理处、各制水公司、泵站管理处、各营业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名单附后)。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产处。

       视水源水质污染的程度和影响,必要时领导小组下设水源水质污染应急处置技术小组,由总工程师、生产处、水质监测站、总工程师办公室、水厂、供水管理处等有关专家及相关技术人员组成,根据不同性质的污染,对其严重性、潜在危害和长效影响进行实地调研,制定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和措施。

       3.2.领导小组职责

       领导、协调总公司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应急处置工作。决定以下事项:根据水源水质污染的严重程度,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情况;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公布事件的状况;原水和出厂水的调度原则;各水厂和泵站采取的临时应急措施;遭受污染水厂降压供水的程度及停产等决策;组织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查污染源的参与程度和方式;调度有关单位的人员、车辆、物资以及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应急处置的其它工作。

       3.3.相关部门职责:

       生产处、水质监测站、总工程师办公室、各水厂、供水管理处:负责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生产处会同水质监测站、各水厂、泵站管理处等部门,具体负责现场水质取样分析,污染源调查取证,现场处理情况汇报和完善具体处理方案等。供水管理处会同各营业部门协调处理管网水质问题。

        客户服务中心、各营业部门:客户服务中心做好用户投诉和咨询的受理工作;各营业部门配合处理受污染的管网水,必要时,作好送水工作。

       总经理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对外联络,汇报材料和新闻媒体等工作。

       计划处、综合管理处:编制抗污物资计划和提供所需的物资等。

 

       4.处置程序

       4.1.巡检监测程序

       各水厂和泵站管理处按总公司《水质监控管理办法》落实专人对水源地进行巡检,针对易发生水源污染的地段和非常时期加强检查,取钱塘江水源的各水厂在潮汛期间尤其要加强水源水情观察(监测);

       各单位按《水质监控管理办法》落实本部门的水质监测工作,负责本部门原水预警监测点的数据采集、分析、设备维护等。

       4.2.报告程序、内容

       4.2.1.一般报告程序

       凡水源受到污染或可能受到污染侵害,巡检人员、监测人员等应及时报告本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在了解基本情况后,向生产处报告;其它部门和个人发现总公司水源水质受到污染,也均可向生产处或本部门领导报告。

       生产处在掌握初步情况后,根据污染的程度和危害性,布置相关水厂、泵站管理处和水质监测站,进行水质应急监测;同时,视情况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进一步了解上下游的污染情况后,初定污染的级别;视污染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一般(Ⅲ级)污染级,可在事件处理中后期报告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属重大(Ⅱ级)、特大(Ⅰ级)污染级,立即报告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主要成员。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污染级别、现场的情况和影响后果,视情况向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有关政府部门(市环保局、市城管办、市卫生局、市林水局、市公安局、交通部门等)报告,水质监测站视出厂水质情况向市卫生防疫部门汇报情况。

       4.2.2.紧急报告程序

       如水源受到重、特大污染或情况十分紧急时,有关部门可直接向总公司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主要成员报告,并及时通知生产处、水质监测站等相关部门,在了解基本情况后,立即向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市环保局、市城管办等报告,并请有关政府部门处理。

       4.2.3.涉及人为投毒、投药等(包括故意性、过失性)引发的水源污染事件,发现部门应同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警,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涉及有毒有害物品泄漏、车船交通事故等引发的水源污染事件,应同时向交通部门报警和联系。

       4.2.4.报告、报警的内容:

       事件发生、发现的地点、时间、性质、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3.处置方案

       在发现水源受到侵害时,发现当事人和部门应设法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影响和危害的继续扩大;相关水厂、生产处、水质监测站成员及部门领导,须尽早介入事件现场,取得各类信息;领导小组的有关成员应与事发现场保持密切的联系,必要时须赶赴现场指挥和确定处理方案等。

        4.3.1.常规方案

       根据污染的程度、性质、危害、影响等,采取不同的措施,以确保出厂水质,常规处置方案如下:

        4.3.1.1.当钱塘江、东苕溪水系或贴沙河受到一般污染,相关水厂的处理工艺能大部分去除污染物,而不影响出厂水质主要指标,生产处根据污染情况和危害程度,应尽可能地减少相关水厂取用污染水源的水量而调用未污染水源来保证供水水质,同时水厂需适度加强水处理和水质监测工作。生产处、水质监测站、水厂等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查明污染基本情况后,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并提出消除和改善污染的建议。

        4.3.1.2.当钱塘江、东苕溪水系或贴沙河受到重、特大污染,水厂现有常规工艺不能保证出厂水质时,水厂需采取强化混凝、适时投加粉末活性炭和其它药剂降解原水污染对出厂水质的影响;水厂和水质监测站加强对水体污染物指标的监测(包括对尚未影响到的其它水源)。生产处应根据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污染和危害程度,适时采取以下措施:停止取用污染水源,尽可能调用备用水源;经上级部门同意,降压供水,必要时可停止供水;组织水质监测站、水厂等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查明污染原因。必要时请政府与水系上游的各家发电厂联系,加大下泄流量,稀释和冲刷污染水体,当水体污染物指标下降到取水允许标准时,方可恢复原取水方式。

       4.3.1.3.当中河南端龙山闸——凤山闸水体受到重、特大污染而尚未进入或少量进入贴沙河时,生产处应及时报告市公司和河道管理部门,立即关闭中贴联络渠闸门,启用双向泵房和抗咸泵站或白塔岭泵站,加大中河南端向中河下游或新开河排放的水量,直到水质达标。如果污染水已全面进入贴沙河,清泰水厂应关闭集水井阀门,停止或减少贴沙河取水量而直接从清泰水厂水源保护工程渠道取水,生产处通报分管领导,并报告市公司和河道管理部门,稀释和排放贴沙河污水,直到水体有根本性好转。清泰水厂应根据污染程度适时投加粉末活性炭和其它药剂降解原水污染对水质的影响。

        4.3.1.4.当饮用水水源(含珊珊沙水库)受到人为故意性或过失性污染,根据污染程度和危害性采取减少取水,停止取水,调用其它水源,降压或停止供水等措施,以确保水质安全。水厂应适时投加粉末活性炭和其它药剂降解原水污染对水质的影响。

        4.3.1.5.当奉口取水口遭受运河水倒灌引起的水源污染时,生产处应及时通报分管领导,并报告市林水局关闭上牵埠船闸,切断运河来水;当取水口受到太湖方向来水污染时,生产处应及时通报分管领导,并报告市林水局加大青山水库的下泄水量,尽可能地取用青山水库的原水;当取水口受到青山水库方向来水污染时,生产处应及时通报分管领导,并报告市林水局、交通局等部门,调整上游老余杭橡皮坝和运河间的闸门开闭方式,尽可能地取用太湖方向的原水。祥符水厂应适时投加粉末活性炭和其它药剂降解原水污染对水质的影响。

        4.3.1.6.当珊珊沙水库、贴沙河受到内源性、生物性(如藻类)的水质污染,视污染程度,采取:减少水库向水厂的原水输配水量;加大向中河、钱塘江的排水量;关小或关闭中贴联络渠;加大水库换水量;调整库(池)容水量;水库投加药剂;贴沙河加大上游来水量和向运河的排水量等综合手段处理。具体根据现场情况确定。

        4.3.1.7.原水输水管渠内的水质因技改、大修而停用,重新启用前必须严格冲洗,经水质监测站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通水投入运行;原水输水管渠正常停用一定时间后,在重新启用之前和启用之后一小时内,各水厂和泵站管理处应对管渠进行水质检查。一旦发现水质不能达到要求,输水管渠必须停用重新冲洗至合格,必要时各相关水厂应投加粉末活性炭和其它药剂去除原水的异色、异臭和异味(具体分工和要求见《总公司水质监控管理办法》)。

       4.3.1.8.当出厂水质受到影响,应立即采取降压供水,情况严重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并报告上级部门,妥善处理水厂净水构筑物内的水体。当管网水质受到影响,供水管理处应及时组织各营业部门通过管网排污口和消火栓排水等方式,尽量减小污染的供水区域;总经理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严重时通过新闻媒体和各级政府机构公告用户。

       4.3.2.其它处置方案

       鉴于近几年来各水源地连续遭受流域性或区域性污染的现状,上述部分常规处置方案均离不开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为此,需要作好以下工作:及时向政府部门通报水情;建立与上游和周边兄弟水司间的信息互通机制;利用各种途径及时掌握影响流域水质的重点污染源的情况;完善总公司内部的水源自动监测平台;力争与环保、林水等部门实现数据信息共享。

 

        5.处理水源污染事件纪律

        5.1.各部门应根据分工,名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完成各自的任务。接到水源污染报告,有关人员必须无条件地赶赴指定地点,完成指定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推逶。对延误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情节予以相应的处分。

        5.2.各部门的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值班制度,不得擅离职守。应急领导小组主要成员通讯必须保持畅通。

        5.3.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先兆,必须做到及时逐级上报,并着手做好处置的准备工作。

 

        6.处置水源污染事件总结

        6.1.处理工作结束或告一段落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水源污染事件处置情况书面报总经理办公室,总公司整理汇总后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

        6.2.对事件的肇事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政策、法律、法令、法规,我公司将保留法律起诉的权利和督促有关部门进行限期整改的权利。

        6.3.如遇上级部门组成的调查机构来总公司进行调查,总公司将如实提供证据和资料,并配合调查。

 

        7.附则

        7.1.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