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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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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5-01-20

许昌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重特大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为维护社会稳定,认真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制水、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确保社会生活秩序正常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依据《河南河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特大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并结合集团安全生产特点和实际情况,就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制定本预案。

 

        2 适用范围

        2.1凡集团管辖范围内发生各类重特大责任性或非责任性安全事故,均适用本预案。

        2.2本预案所指的各类重特大责任性或非责任性安全事故是指:

        2.2.1 一次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的事故;

        2.2.2 重特大火灾事故;

        2.2.3 重特大氯、氨等化学危险品泄漏、燃爆事故;

        2.2.4 重特大水源污染事件;

        2.2.5全市或区域性中断供水事故及因供电电源故障造成的停水事件;

        2.2.6 特大行车事故;

        2.2.7 因咸潮、台风等灾害性影响而造成严重后果的重特大安全事故;

        2.2.8 其它危及制水、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影响正常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重特大安全事故。

        2.2.9 本预案一般不适应破坏性事故。

        2.3 本预案所指的灾害性影响是指:

        2.3.1 防汛期间的一般汛情(日降雨量≤50毫米,过程降雨量<l00毫米,最大风力<8级)、重要汛情(日降雨量≤100毫米,过程降雨量≤200毫米,最大风力<10级)和重大汛情(日降雨量>100毫米,过程降雨量>200毫米,最大风力≥10级)。

       2.3.2 抗台期间的台风消息(距台风影响或袭击≥48小时)、台风警报(距台风影响或袭击≥24小时)和台风紧急警报(距台风影响或袭击<24小时)。

       2.3.3 抗雪期间的一般雪灾(日降雪量≥5毫米,积雪≤5毫米)、重大雪灾(日降雪量≥10毫米,积雪>5毫米)。

       2.3.4抗咸期间的一般情况(水库取水口江水氯根超出250mg/l的超标时间≤8小时)、严重情况(8小时<超标时间≤15小时=、紧急情况(超标时间>15小时)。

       2.4 在发生上述情况时,由集团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启动预案。

 

       3 组织领导机构与指挥系统

       3.1 许昌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重特大安全事故处置领导机构与指挥系统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服从上级统一指挥。

       3.2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领导机构

       3.2.1 许昌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组成:

       组长由董事长、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工会主席、总经理助理担任。组员由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企划部、财务审计部、生产部、供水管理部、人力资源部、总师办、客户服务中心、工会办公室、综合管理部、保卫部等部门负责人和集团下属各基层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成。

       3.2.2 许昌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各基层部门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由行政一把手担任,副组长由党支部书记和分管副经理担任,组员由本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3.2.3 凡人员变更,两级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应及时调整或充实。

       3.3 指挥系统

       3.3.1 凡接到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报警,各有关部门应在最短时间内成立现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3.3.2 现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由以下八个部分人员组成:

       (1)负责全面工作的指挥人员;

       (2)决定技术措施的专家;

       (3)对外联络、协调人员;

       (4)具体实施人员;

       (5)人力、设备及物资调度人员;

       (6)内部警戒人员;

       (7)后勤保障人员;

       (8)事故(事件)调查人员。

 

         4 报警及报告程序

         4.1 凡发生重特大各类事故,应在发生之时马上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在5分钟内向集团领导或办公室报告,下班、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向集团值班室或集团领导报告,值班室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向集团领导报告和通知有关人员,并在10分钟内向河博建设投资集团领导或值班室报告,并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2 接到报警后,集团及事发部门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必须立即赶赴事发现场。涉及消防、治安、救护等,应同时向有关方面报警。

        4.3 事故发生部门应在事故发生5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上报到集团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包括伤亡人数、伤亡程度和伤亡人员姓名、年龄、性别、身份等)、事故简要经过以及对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性质、事故影响范围及程度等。

        4.4 集团在事故发生10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上报到河博建设投资集团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

        4.5 如事故现场发生变化,伤亡人数发生变化,事故发生部门应及时补报。

 

        5 确定处置方案

        5.1 处置重特大安全事故,重点是迅速消灭事故、排除隐患,不使事故升级、事故范围扩大。各部门要特别注意内部电气线路安全和各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集团报告所管辖范围内可能发生的影响重点防范部位正常运行及施工现场安全的各种情况及防范措施,以便集团能统一协调,正确决策,确定防范重点,使灾情带来的损失和不利影响尽量降低,尽快恢复生产、经营和供应秩序,同时也便于及时准确地向河博建设投资集团报告事故情况。

        5.2 处置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5.2.1 处置事故、排除隐患的基本措施或主要措施;

        5.2.2 事故后恢复生产和经营的措施;

        5.2.3 处置事故的人力、设备、物资的数量及布局;

        5.2.4 处置事故的人力、设备、物资到位的时间和地点;

        5.2.5 需要外界配合的工作和需要协助外界开展的工作;

        5.2.6 需要警戒的范围;

        5.2.7 人员、设备疏散的方向;

        5.2.8 后勤保障措施。

 

        6 应急处置预案的实施

        6.1 应急处置重特大安全事故时,要根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现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及时掌握各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进展,衔接好各方面、各环节、各阶段的工作。

        6.2 抢救生命。凡事故现场发生人员伤亡,现场指挥部首先要组织力量全力抢救伤员,就近送入医院抢救。

        6.3 制止事故发展或消除隐患。若事故仍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现场指挥部要积极组织人员、设备或物资,尽快消除事故及隐患。若遇氯、氨等有毒气体或其它化学物品泄漏,现场指挥部要紧密配合消防等部门的处置。要特别注意避免再次发生伤亡。

        6.4 保护现场。事故处置结束,现场指挥部要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为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供有关直接证据。待上级有关部门有明确指令,再决定清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6.5 协助勘查现场。凡上级部门需要勘查事故现场,现场指挥部应提供一切条件,并协助做好现场勘查工作。

       6.6 警戒与疏散。凡事故现场需要紧急疏散人员或物资,现场指挥部应在最短时间内划定警戒范围,组织好人员、车辆和设备引导疏散。若发生氯、氨等有毒气体或其它化学物品泄漏,应注意疏导人员向逆风方向疏散。必要时向市指挥部求得公安、武警的支援。

        6.7 联系外界援助。凡事故现场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支援或人力支援,现场指挥部应通过有效途径,迅速取得联系,提出求援要求。

        6.8 根据行业特点,建立专项应急处置预案:

        6.8.1 抗咸供水应急预案的实施,详见《许昌市抗咸工作应急预案》(杭政办函[2003]289号)和集团《咸潮期间供水应急预案》。

        6.8.2 水源污染处置应急预案的实施,详见《许昌市市区水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试行)》(市环保局制定)和集团《水源水质污染处置应急预案》。

        6.8.3 防汛、抗台、抗雪应急预案的实施,详见集团《防汛抗台抗雪应急预案》。

 

        7 保持通讯系统畅通

        7.1 自生产安全事故(灾情)报警起至警报解除之前,各部门现场指挥部必须根据要求,与集团保持通讯联系;各部门现场指挥部同时要与现场处置、抢险人员保持联系。通讯工具包括固定电话、传真机、移动电话和无线对讲机。

 

        8 物资准备

        8.1 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物资设备的准备实行领导负责制,专人专管,专物专用。轻便、普通的应急处置物资设备由各基层部门自己储备;大型、专用的应急处置设备物资由集团指定物资公司、城南分公司储备。

        8.2 在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各部门的应急处置物资必须根据需要全部无缺陷到位。集团及各基层部门应急领导小组可根据处置需要及时调配大型、专用的抗灾抢险物资和设备。

        8.3 凡应急处置物资发生短缺,应立即配齐补足;凡应急处置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应及时修复,保持设备完好。

 

        9 调查总结工作

        9.1 处置重特大安全事故结束后,事发部门应按照国家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24小时内写出处置或处理工作的调查报告报集团。集团在48小时内上报河博建设投资集团。对责任性事故或事件,要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作出处理决定。若上级有关部门组成调查处理工作机构,事发部门应如实提供证据并配合调查。对处置事故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与部门,应予以表彰。

       10 应急处置预案的纪律

       10.1 接到报警,各有关部门人员必须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10.2 各部门必须完整、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集团下达的指令,并及时反馈。不得对重特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或故意破坏现场,违者按有关规定查处。

       10.3 需要集团下属各部门之间配合的工作,有关部门必须按照集团要求无条件地服从。

       10.4 加强对各类值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下班、双休日和重大节假日期间,各值班室与有关责任人的通讯联系必须保持畅通。

       10.5 凡不执行本预案造成后果者,集团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1 附则

       11.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集团《重特大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杭水集团制度〔2007〕21号)同时废止。各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的规定要求制订本部门的实施细则。

        11.2  本预案由集团安委会负责解释。